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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普通高考广西农村计划生育 家庭子女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字体:
关于做好普通高考广西农村计划生育 家庭子女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教育厅    点击数:1175    更新时间:2017-2-14
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卫生计生委(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和自治区招考委、教育厅《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9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普通高考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生加分资格的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规定

    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卫生计生委(局)应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普通高考加分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人口发〔2011〕58号)文件规定,各尽其职,认真做好辖区内普通高考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生加分资格的审核工作。

    二、报表提供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由各高考报名站负责提供,考生也可登陆广西招生考试网下载。

    三、工作进程

序号

内    容

完成时间

负责单位

1

宣传、发放农村计生户考生《登记表》。若根据本县、市的情况,实施跨区域考生信息审核有困难的,应向户口所在地不在辖区内的考生说明,要求考生回户口所在县、市报名。

普通高考统考报名截止日前

高考报名站

2

符合条件的考生逐级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计生站(所)、县人口计生局申请签章。签章后的《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人口计生局存档备案。另外两份由考生交至高考报名站。

普通高考统考报名截止日起3个月内

县卫生计生局

3

高考报名站将汇总后的《登记表》报当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接收《登记表》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

高考报名站

4

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登记表》后,协调辖区内计生部门对考生交来的材料进行复核

接收《登记表》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

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

5

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将复核后的考生名单反馈给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

接收《登记表》截止日起1个月内

设区市卫生计生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招生办(考试院)、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沟通联络,严格按照工作进程安排完成各项任务,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依法依规审核。各县卫生计生局要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严把审核关,杜绝差错和弄虚作假。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要认真组织所辖县卫生计生局做好复核工作,避免信息错、漏和拖延复核的情形发生。

关于《登记表》“备注1”双女结扎户需要满足的5个条件,根据《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具体确认条件的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桂人口发〔2007〕56号)第五条“符合生育条件,未领取《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生育的,按当时政策处理完毕后,可以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登记范围”的规定,生育间隔不够但已经依法依规兑现政策的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可享受加分。

(三)规范公示。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必须在考生户口所在村民聚居地和所就读学校公示10个工作日。各县卫生计生局负责本辖区内考生在考生户口所在村民聚居地的公示。各县招生办(考试院)负责本辖区内考生在所就读学校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考生高考报名号、姓名、性别、民族、所在学校及班级(社会考生户口所在地)、考生父母姓名、户口所在地、属独生子女或双女结扎户、双女结扎户的结扎时间、一孩时间、二孩时间、举报电话、佐证材料、审核人名单等。

(四)严格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在资格审核中出现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的考生或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1.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

      2.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审核认定具有普通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名单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2日

文章录入:周周  责任编辑:周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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