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单位:田东县教育局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实施初等以下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由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筹设的学历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当地学校设置规划。
(二)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三)设立的民办学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提出申请。(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
成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二)如具备条件,达到学校设置标准的(不须经筹设),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六、申请材料
(一)经筹设竣工后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办学地址、办学目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和类型、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一式5份)。
2.筹设批准书(复印件一式5份),(具备条件达到设置标准不须经筹设而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需提供民办学校(幼儿园)选址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4份)。
3. 筹设情况报告(原件一式5份),(具备条件达到设置
标准的可不须经筹设)。
4. 填报田东县民办学校办学审批表(复印件4份,原件1份)
5.举办人的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 、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式5份,提供原件审验)。
6.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配备及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和教师资格证、校(园)长上岗证),幼儿园的教师、保育员、餐饮工作人员还需提供健康证(提交复印件5份,提供原件审验),
7.学校办学章程(按示范文本,须经决策机构人员签名),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名单原件一式5份,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一式5份,提供原件审验)。
8. 属联合办学的需要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一式5份)。
9. 学校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5份,提供原件审验)。
(1)新建校舍需提交建设许可证和房产证复印件一式5份提供原件审验);
(2)校舍属租赁的需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书。
(3)校舍需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检查意见书》,有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幼儿园)还需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10.发展规划(含办学场地平面规划简图等)。申办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需提交近3年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申办幼儿园、文化培训学校需提交近1年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原件一式5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
(二)承诺办结时限:5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设置规划制定。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5229183
投诉电话:0776-5225506
备注:
附件:1.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