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一、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在资格认定中视为不合格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资格者,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初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二)按照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水平;
(三)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在初中及以上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达到考试合格以上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教师资格申请: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初中、小学及幼儿园在县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在州级)提出申请。
(二)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下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和复印件;
(7)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8)2寸照片两张(同申请表同底版)。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每年5月8日至6月8日,10月8日至11月8日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受理申请期限终止后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结论,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