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要求。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的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或其他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学前教育机构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有安全稳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办学条件。
二.申请及审批
(一)选址申请
(二)筹设申请
1.学前教育机构申办报告(个人举办需附学前教育机构举办人登记表、无犯罪证明原件;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单位举办需提供政府部门和举办单位的批文,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简历)
2.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验资证明原件,由会计师事务所等认定合法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
3.园产来源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提交办学场地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意向书;属捐赠性质并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租园舍要有10年以上租借协议。)
4.校园规划建设平面图(原件)
5.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6.合作办园协议书。(合作办园,协议书内容应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三)正式申请及审批
1.筹设批准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3.田东县学前教育机构办学登记注册(审批)表
(1)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登记表(无犯罪证明原件、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园长资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2)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情况(民政部门核发的名称核准通知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办学基本条件(附幼儿园正面图、全景图、各活动室图片、室内外各施设备图片;园产来源证明、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房屋安全性鉴定及抗震检测报告、新建园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校园规划建设平面图、消防验收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工作人员登记表(附工作人员身份证、学历证、岗位资格证、身体健康证明、聘用合同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5.首届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名册;
6.各类规章制度(独立装订成册并做目录)
(1)安全制度
(2)卫生保健制度
(3)人事管理制度
(3)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4)培训制度
(5)财务制度
(5)档案管理制度
(6)物品管理制度
(7)各类资助制度
(8)各种营养膳食制度
备注:1.幼儿园设立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方可受理。
三.变更和终止
已通过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附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民办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除向审批部门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举办者,需提交①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学前教育机构举办人登记表;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②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幼儿园移交问题的合约(此合约必须在审批部门经办人见证下签署)。
(2)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新园舍需作办学条件的重新评审(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条件表、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情况表、工作人员登记表,按表内要求附相关材料)。
(3)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资质材料(学前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按表内要求附相关材料)。
(4)变更负责人,需提交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新任负责人的资质材料(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登记表,按表内要求附相关材料)。
(5)审批机构收到民办幼儿园申请变更的全部有效文件后,根据幼儿园当年年检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需进行评议的,评议时间不算在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幼儿园,并进行公告。
四、终止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提前三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和原在园幼儿安置预案,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