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 英国bet365日博 >> 教育行政 >> 行政许可 >> 正文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字体: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教育局办公室    点击数:238    更新时间:2018-5-11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田东县教育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田东县教育局职成股、学前办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田东县平马镇东宁大道东102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教育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652291835228896  

监督电话  

07765238916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二次修改)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4.《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2号)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13  

实施对象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设立审批:田东县辖区内举办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经田东县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二次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16  

行使内容  

田东县辖区内举办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由田东县教育局负责实施。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筹设同意审批30日,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设立审批3个月,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3个月。  

承诺办  

时限  

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筹设同意审批15个工作日,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设立审批15个工作日,民办学校合并、分立、终止审批7个工作日,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变更审批5个工作日,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2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一、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筹设同意审批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4.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5.符合规定的启动资金。  

6.有合适的办学场地。  

二、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设立审批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4.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5.符合规定的启动资金。  

6.有合适的办学场地。  

三、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审批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5.合并、分立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四、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变更审批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5. 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五、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学校终止审批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清偿和处置。  

六、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捐赠者以资产、资金、知识产权等方式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同意。  

20  

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组织专家对场地等相关因素进行实地核查。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是指xx市教育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  

核查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24  

数量限制  

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筹设同意、设立审批: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设置规划确定。  

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田东县教育局关于    学校筹设(设立、变更、终止)的许可决定书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7-13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无。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政务-田东保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V3.0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资格有无要求?  

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数量有无要求?  

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告知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准许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行政许可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附件1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筹设  

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  

    

服务窗口对申请  

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限10个工作日。另:组织专家考察评议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审核结果告知:  

根据审核决定,制作相关文件或证书,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领导审签:  

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分管局长签署意见(限5个工作日)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附件2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设立审批流程图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  

    

服务窗口对申请  

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县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限10个工作日。另:组织专家考察评议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审核结果告知:  

根据审核决定,制作相关文件或证书,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领导审签:  

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分管局长签署意见(限5个工作日)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附件3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合并、分立  

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  

    

服务窗口对申请  

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县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限5个工作日。另:组织专家考察评议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审核结果告知:  

根据审核决定,制作相关文件或证书,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领导审签:  

作出予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限2个工作日)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附件4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变更审批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  

    

服务窗口对申请  

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县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限3个工作日。另:组织专家考察评议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审核结果告知:  

根据审核决定,制作相关文件或证书,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领导审签:  

作出予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限2个工作日)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附件5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终止办学  

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  

    

服务窗口对申请  

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县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限5个工作日。另:组织专家考察评议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审核结果告知:  

根据审核决定,制作相关文件或证书,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领导审签:  

作出予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限2个工作日)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附件6  

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  

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  

    

服务窗口对申请  

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县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限7个工作日。另:组织专家考察评议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审核结果告知:  

根据审核决定,制作相关文件或证书,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领导审签:  

作出予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限3个工作日)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附件7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筹设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筹设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2  

田东县民办学校筹设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3  

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查原件,留复印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4  

学校筹设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原件  

  

2  

A4  

必要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三方机构签字或盖章  

   

5  

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复印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8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设立(筹设期满)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筹设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原件  

  

1  

A4  

必要  

审批机关核发  

核发机关盖章  

   

2  

筹设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3  

田东县民办学校设立登记申请表(筹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4  

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各成员亲笔签字、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原件  

  

2  

A4  

必要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三方机构签字或盖章  

   

6  

学校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设置标准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7  

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8  

任课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9  

田东县民政局批复的核准名称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原件  

  

1  

A4  

必要  

民政部门核发  

民政部门盖章  

   

10  

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9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设立(直接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办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田东县民办学校设立登记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3  

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4  

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原件  

  

2  

A4  

必要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三方机构签字或盖章  

   

5  

学校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设置标准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6  

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复印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7  

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8  

任课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9  

田东县民政局批复的核准名称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原件  

  

1  

A4  

必要  

民政部门核发  

民政部门盖章  

   

10  

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10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合并、分立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学校合并(分立)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讨论学校合并(分立)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参会人员签字,学校盖章  

   

3  

举办者同意学校合并(分立)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4  

原学校章程、合并(分立)后的学校章程及章程变更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  

财务清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原件  

  

2  

A4  

必要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三方机构签字或盖章  

   

6  

学校合并(分立)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7  

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原件  

  

2  

A4  

必要  

主管部门开具  

主管部门签字或盖章  

   

8  

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同直接设立,需按照合并(分立)后的办学情况,提交《田东县民办学校设立登记申请表》及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复印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9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11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民办学校变更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3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参会人员签字,学校盖章  

   

4  

原学校章程、变更后的学校章程及章程变更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  

事项变更后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详见申请材料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12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终止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3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参会人员签字,学校盖章  

   

4  

财务清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原件  

  

2  

A4  

必要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三方机构签字或盖章  

   

5  

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6  

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的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7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13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捐赠者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3  

捐赠协议书、捐赠公证文书,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复印件(原件备查)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3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参会人员签字,学校盖章  

   

4  

学校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  

田东县民政局批复的核准名称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文章录入:罗道清    责任编辑:罗道清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 专题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