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筹设同意审批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4.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5.符合规定的启动资金。
6.有合适的办学场地。
二、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设立审批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4.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5.符合规定的启动资金。
6.有合适的办学场地。
三、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审批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5.合并、分立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四、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变更审批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5. 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五、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学校终止审批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清偿和处置。
六、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捐赠者以资产、资金、知识产权等方式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同意。 |